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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疾控發〔2006〕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配合《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了《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疫苗儲存、運輸管理,保證疫苗質量,保障預防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條例中規定的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接種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配備保證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設施設備,建立疫苗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外,同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提供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及資料。收貨時應核實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并對疫苗品種、劑型、批準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于相應的冷藏設施設備中,并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銷售、供應或分發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