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加強對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制定了《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
第一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一條 企業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
第二條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第三條 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83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無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記錄。
第五條 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第六條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七條 企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大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以上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第八條 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或中專(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員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加芯癫?、傳染病等可能污染藥品或導致藥品發生差錯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內包裝的工作。
第十條 企業應制定對各類人員進行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藥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章 設施與設備
第十一條 企業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辦公、輔助用房。營業場所明亮、整潔。